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一、对象
1、参保女职工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女性职工。
2、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男职工配偶)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男性职工的未参保加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
3、境外参保人 在市区范围内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在妊娠期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生育津贴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
98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
流(引)产:
妊娠不满2个月(不含)流产的,20天;
妊娠满2个月(含)不满3个月(不含)流产的,30天;
妊娠满3个月(含)不满7个月(不含)流产、引产的,42天;
妊娠满7个月(含)引产的,98天。
结扎: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
复通术:
输卵管复通手术的, 21天;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天;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护理假,10天(男职工享受)。
4、一次性营养补助
参保人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5、并发(合并)症
参保人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并发症、合并症范围:限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出血量大于800ML)、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六种。
产后大出血,指产后出血,其出血量大于800ML的;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轻度、重度)、子痫、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妊娠合并高血压等)。
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非分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因生育引起的合并(并发)症,超出了规定的六种范围,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参保人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市、市(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组鉴定。
二、享受待遇的时间条件
1、待遇享受时参保人应连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0个月,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
2、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
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即时支付;
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即时支付;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应审核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应核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的原件;
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应放入病案备查。
参保人不配合核对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提供划卡结算服务。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要求参保人提供结婚证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五、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
限额标准为1100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不超过支付限额。
2、生育的医疗费用
限额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阴道分娩3200 元,剖宫产6100 元;
二级医疗机构阴道分娩2700 元,剖宫产4200 元;
一级医疗机构阴道分娩2100 元,剖宫产3500 元。
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中已包含因生育引起疾病(包括: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应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参保人应在育龄期内且具有合法婚姻。
未婚、离婚、丧偶、超出育龄期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待遇。
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三目录的,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为:
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140元,取出,普通为120元,嵌顿为350元;
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为300元,药流术为360元;
引产手术为1500元;
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输精管阻断术为300元;
复通手术,女职工复通为1600元,男职工复通为1200元。
参保人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的计划生育并发症的,病种范围应根据市、市(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定,其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三目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治疗不完全流产引起的医疗费用的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的流产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为 2200 元 。
注:含并发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5、治疗异位妊娠和葡萄胎的医疗费用
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退休人员和失业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社会保险基金(医疗和生育保险)不负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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